第609章 跨越式進步

 自古以來,最為常見的就是民告官?可同時,還有另外一種情況,那就是官告官?

 或者說,政府單位和行政機構互相提起訴訟,法院立案,進行法律審判。舉個最簡單的例子,一個淮州市的農民要狀告淮北省人民政府,聽清楚了沒有?農民告省政府!乍一聽,不可思議,這個農民是不是精神有問題,人瘋了啊?你一個農民敢告政府,還是省政府,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!

 從法律的客觀角度來講,這是有法可循,有法可依的情況。

 常規的法律操作,基本有兩種?你對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不服,可以向省政府申請複議,複議結果還是不服,那麼就可以採取兩種維權方式,第一種向地級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。第二種,可以選擇向國務院申請仲裁,具體事宜流程由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解說指導。

 其餘譬如,鄉政府狀告縣政府和市政府,公安局狀告交通局,農業局狀告林業局,這些諸多情況都有可能發生?起訴環保局,狀告文化廳,乃至起訴法院,起訴計生委、省作協、鐵道部的一系列,見多識廣,習以為常,不足為奇。按照法律條例,完全可以藉此維護個人自身,或者是單位自身的合法權利。當然,比如一個政府單位起訴另外一個政府單位前,大都是在起訴前進行友好協商?基本上,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可以法律調節成功,但也有萬分之一的例子,這就說明有些政府單位的負責人,不具備太多的決定實權或者是開明的政治覺悟不到位,必須得經過這一步,如此才能避免由個人承擔責任和過失!

 你狀告公安局,公安局長就得出席法庭,你狀告市政府,市長就得到達法庭。當然,雙方若是有代表,倒也無需自己親身出列法庭,各自以實際情況為準繩。

 大家聽到赫秘書長的話,那都是愣了一下。田豐率先反應過來,他豎起大拇指,稱讚道:“霸氣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