洪濤萬曆皇帝 作品

640 科恩總管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後世裡最有名的東印度公司有兩家,英國(大不列顛)東印度公司與荷蘭(聯合)東印度公司。兩家成立的年代前後腳,英國東印度公司稍早,成立於1600年。荷蘭東印度公司稍晚,成立於1602年。

  目的也差不多,最初都是為了開闢海上貿易航線,佔據更多的香料產地,獲得更多利潤。但在組織結構和運作方面,雖然都有各自國家政府的授權與參股,卻有著明顯的差異。

  英國東印度公司更像是後世的上市公司,股東每投入500英鎊就獲得一票投票權。每年4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,投票選舉24名董事組成董事會,由董事會選出總裁和副總裁。

  荷蘭東印度公司則是個純粹的非上市私營公司,不發行股票也沒有固定的總部。它由阿姆斯特丹、澤蘭、霍倫、恩克赫伊曾、代爾夫特和鹿特丹六座城市裡的商會聯合組成,各地商會自行選派董事管理公司,共計60名。

  這些董事是終身制的,阿姆斯特丹20個名額、澤蘭12個、其它四座城市各7個。在日常經營活動中,再從這60名董事中選擇17名組成董事會進行具體決策,稱為17人會議,董事會每年不定期召開。

  而六座城市的商會就是公司的六個分部,由各自分部的董事負責,只有設在海牙的通信事務局是由17人會議直接領導的。

  在1610年,荷蘭東印度公司又增加了印度事務局和委員會,總部設立在雅加達,後來改名為巴達維亞。印度事務局與之前的六個分部是平級,直接聽命於17人會議。

  萬一公司出現了虧損,就要從60名董事的出資中扣除,扣完為止。每位董事最少出資6000荷蘭盾,荷蘭政府通過授權入股,摺合25000荷蘭盾。

  授權總共有五項內容:第一、可以發動對其它國家的戰爭;第二、可以抓捕拘禁審判犯人;第三、可以代表荷蘭政府與其它國家政府進行談判;第四、貨幣發行權;第五、建立殖民地和軍事要塞並擁有武裝。

  由此看來,科恩在亞洲基本就等於東印度公司和荷蘭政府的代理人,既可以發動戰爭又能建立殖民地、設立法庭、組建軍隊,除了每年要給17人會議交幾份報告之外,獨斷專行的權力極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