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東匹夫 作品

第11章 浩然正氣,大公無私

    買主只要覺得有利可圖,自可果斷買下。如果非得反覆查驗,豈不是失了先機?還有誰人敢與人貿易?”

    張學曾和師爺一聽,果然很有道理。

    商機便如追逐野兔,稍縱即逝,手快有手慢無,顧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,一下子就讓他們想明白了《大明律》裡那個“公證契約為先”的條款背後暗含的聖人道理。

    原來這是為了名正言順、定紛止爭啊!

    當然,這番話說是“朱子曰”,其實有點牽強。

    在場其他人智商不夠,聽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處。

    唯有設計此案的沈樹人,聽完後暗贊顧炎武的急中生智、旁徵博引。

    這番話實際上是司馬光在《資治通鑑》的原文裡,發表的一段評論。但司馬光的儒學地位不夠高,所以顧炎武不引他。而南宋時,朱熹寫過《資治通鑑綱目》,這幾句話他並沒有修改,直接把司馬光的話抄過來了。

    顧炎武不說是司馬光說的而說是朱熹說的,給張學曾的臺階就順暢多了。

    “身邊留個讀書破萬卷的傢伙幫我要做的事情註釋、尋找依據,看來還挺好用的。記得顧炎武歷史上科舉也是屢試不第,好像這次鄉試考完後就放棄了,到時候趁著這個案子重謝他一下,延攬給我當師爺也挺不錯。”

    沈樹人心中暗忖,已經動了把顧炎武因為正式幕僚的念頭。

    他自己擅長計謀,但讀古書太少。找個人幫他把很多暗黑的謀略潤色粉飾一下,名實兼收,絕對很有必要。

    而另一邊,董良還在左支右拙、試圖做最後的抵擋,但也都被輕易瓦解。

    只聽顧炎武侃侃而談地乘勝追擊:“孟子曰,民之為道也,有恆產者有恆心,無恆產者無恆心。苟無恆心,放辟邪侈,無不為已。及陷乎罪,然後從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為也!

    我《大明律.戶律》力求田宅典身須有公契、責罰私契,正為孟子恆產恆心之義。正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,言不順則事不成。

    至於董良說董小娘子知情、應該告知過沈林,但沈林確不知情——此事學生覺得也不奇怪,因為董小娘子與董良和沈林所籤契約,內容本就不同。

    請府臺再細看這兩份契約——董良要董小娘子在喪期內便偷偷議親,此事有違孝道,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從,最多隻是迫於形勢,虛與委蛇。

    沈林之契約,卻只寫明要董小娘子以將來勞力償債,並不涉及娶納或以色侍人,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違孝道。古之孝子孝女,便多有‘賣身葬父、賣身葬母’之義舉,只要賣身不是以娶納淫樂為約,而是以出賣勞力為約,有何不可?

    董小娘子只是一時喜從天降,忘了前約。縱然有毀約,也只需依《戶律》責其退賠董良銀錢即可,董小娘子與董家繡莊的歸屬,卻是不容置疑的!”

    聽完顧炎武的滔滔雄辯後,苦主董良這下算是徹底傻了眼,再也說不出半句抗辯。

    連知府張學曾都聽得有些熱血沸騰,差點兒以為自己判案是在為名教光大了。

    對啊!這事兒說破天去,董白也不過是一個“違約”,違約就按戶律讓她賠錢好了!蔡守信奪什麼人闖什麼宅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