落日照大旗 作品

第二十六章 明心見性,擊鼓鳴冤

    “總捕頭!”

    “總捕頭!”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幾聲問好之後,鐵棠壓了壓手,在原本慶豐的位置坐下。

    “負責怡紅院翠紅案的捕快,到我這邊來。”

    “總捕頭,案發現場採集的指紋、腳印均已保存,隨時可以作為呈堂證供。”

    “除了吳青之外,可曾發現其他人的痕跡。”

    鐵棠哪怕已經認定了吳青是兇手,卻也不會放過一絲蛛絲馬跡。

    “有倒是有,不過應當都是怡紅院自己人......”

    “去採集比對!”

    “這....總捕頭,怡紅院可有不少人,再說了,這兇手不是吳青還能是誰?”

    “你在質疑我?”

    “屬下不敢,馬上就去。”

    ........

    段景瑞聽著那邊的響動,嘴角露出一絲淺笑。

    這位‘神捕’.....似乎回來了。

    天剛破曉,驕陽還未來得及將光輝灑下人間,人間卻先敲起了大鼓催促。

    咚!

    咚!

    咚!

    一聲聲巨大的鼓聲,沒有規律地、間斷性的在縣衙迴盪,讓督捕廳一眾人手都停了下來。

    “是鳴冤鼓!”

    “又有案子了。”

    “擊鼓鳴冤,不是有大冤屈,乃至走投無路,誰敢輕易敲擊?”

    大商律法明文規定:擊鼓鳴冤者,若所告不實,當反受其罪。

    以民告官者,若無功名在身,當先受脊杖二十下。

    以民告民者,若無功名在身,當先受脊杖十下。

    看起來不合理的律法條文,後面卻隱藏了無形的威懾力。

    以民告官,可以跨城而告,可以越級而告。

    也就是說尋常百姓如果受了巨大冤屈,但又覺得本城縣衙徇私枉法,可以跑到其他縣城去狀告本地縣衙。

    同時還可以越級上告,這裡的越級,不是越過縣衙,跳到郡府。

    而是去別的縣衙,直接狀告郡府官員。

    一縣縣令,自然管不了自己上級部門,但查明實情之後,卻可以遞交監察院。

    有了監察院插手,一切都會變味。

    以民告民,告得自然也不是尋常百姓,而是那些世家豪門、鄉紳士紳。

    鳴冤鼓可以說是尋常百姓走投無路之際,才會選擇的方法,似乎也是唯一的辦法。

    可惜律法規定的很好,但真正執行起來,卻完全不是那麼回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