佚81194 作品

1544 卷四278 強勢護夫

    別的不說,只需要明白三個道理。

    1.交通事故中,違反交規的一方無條件全責。不管他怎麼說你不注意或者有什麼問題,你只需要明確告訴現場交警有關他具體違反交規的行為,如果你能證明自己沒有違反交規的話。那麼保證沒有任何責任。因為只要他違反交規開車,這就完全是危險行為,嚴重影響他人行駛及人身安全。而且,正因為他是在不合交規的情況下碰撞了你,所以你只要是符合交規的話,不管怎麼樣都沒有任何責任。應該說,如果他沒有違規,根本不可能撞到你。這起事故本就是由他製造的。

    2.如果對方在事故後,二話不說就對車輛進行毀壞,可以舉報他私自破壞事故現場,這麼一來,哪怕是因為你的過失而引發事故,他照樣會被定為全責或者次要責任。因為私自破壞事故車輛是妨礙交警分析事故現場的行為。

    3.如果對方在發生事故後駛離現場,且有主觀離開現場的行為,哪怕他事後認為自己沒有任何事故責任,一樣要負全部責任。說簡單點,就是雙方撞車後,即便無責的一方擅自離開現場,他一樣要對事故負全部責任。因為在事故責任未確定而駛離現場的,就可以視為事故後不聽候處理。講的再簡單點……你說自己沒責任,可我也能說我沒責任啊。誰都可以覺得自己沒責任,但是事故認定是需要實實在在的證據,講求事實的。

    不是無責方一家之言就能成為事實的,哪怕事實的確如此,那麼為什麼不留下來跟交警說明情況,而是選擇逃逸?